应当科学、合理、规范,符合道路交通安全、有序、畅通的要求。
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,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,及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、修复
或者提出调整、修复意见。
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,包括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标牌、交通标线、交通监控设施、交通护栏、人行过街设施及专用供电设施。
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移交接管、同步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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